漳州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和补件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