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滹沱河流域从事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生态修复与保护、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滹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滹沱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以及跨流域向滹沱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