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