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在表决人事任免案时,一般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数较多时,在征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意后,可以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

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