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在常务委员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