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如果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