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