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