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或者挪动监测器具的,由市或者区爱卫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