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市场调查,并记录调查情况。市场调查记录应当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签字载明情况,市场调查记录的使用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