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的。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