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对重大、疑难或者特殊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