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应当关注流动人口中信教公民(以下称流动信教公民)的信仰需求,引导其到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参加宗教活动。

季节性流动信教公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信教公民服务管理网络,加强宣传教育和服务管理,为流动信教公民的宗教生活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