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有效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