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油茶良种采穗圃确认工作,支持油茶专用采穗圃营建,规范油茶良种穗条采集。鼓励培育容器大苗,提高油茶成活率,降低幼林管护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油茶种苗生产监管。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穗条和苗木的品种、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