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标识或者保护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