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