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