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标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反馈投诉举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