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黄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人民胜利渠的新乡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协同国家、省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卫河、共产主义渠、天然渠、文岩渠、天然文岩渠、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赵定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流经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工和权限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其他河道由所流经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