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且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先行建设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