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岗位风险级别、职业暴露途径确定并公布职业暴露防护类别和相应的防护用品、器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