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岗位风险级别、职业暴露途径确定并公布职业暴露防护类别和相应的防护用品、器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