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未按要求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相关疫苗接种服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