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情况,发现存在职业暴露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有关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开展信用监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