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暴露伤害的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按照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承担职业暴露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需要诊疗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快速、便利的救治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