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一)冥纸、冥钞、纸钱;

(二)用于祭祀焚烧的锡箔和纸扎的各类仿制金银、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实物;

(三)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