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治理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