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