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入账,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益、支出和管理等情况不少于两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业主可以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进行查阅。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