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入账,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益、支出和管理等情况不少于两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业主可以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进行查阅。

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