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