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