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
(二)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
(三)加大投入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中水回用、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
(四)支持减少污染物排放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五)推广风能、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六)推行集中供热和余热利用;
(七)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八)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