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