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