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