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公共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国家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城市建设改造应当将雨污分流纳入建设改造内容。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