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或者自建管网的维护管理,管网漏损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消防、环卫、绿化、市政等公共用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节水用水管理,防止水渗漏、流失。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水渗漏、流失。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