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公共文化服务管理秩序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