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