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有效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积极承接政府委托或者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组织相关学会有序承接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行业技术标准研制、学术成果奖评审和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承接行业部门委托的科技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