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未规范农贸市场车辆停放秩序,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等行为不予以劝阻、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