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