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保持车站和列车内的无障碍设施功能完好,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
(二)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设置爱心专座;
(三)具备条件的车站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等服务设施;
(四)提供便捷的购票方式,支持实体票和电子票过闸乘车;
(五)做好服务引导,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乘客提供便利和帮助;
(六)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时间、到达站点等信息;
(七)通过标识、广播、网络、视频等方式及时播报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依法保护乘客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便民服务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