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设施、管线、绿化的,由相应设施、管线、绿化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组织进行迁改,迁改前依法办理许可审批,迁改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因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标准或者增加数量的,增加的有关费用由设施、管线、绿化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