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的,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