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的,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