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省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设立总河长及各江河、湖泊的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