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以饮用水水源功能为主的江河、湖泊、水库风险源排查,制定风险控制对策,构建风险防范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设备和装备,提高区域水污染事故预警能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