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调蓄处理和利用,减少水污染。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尚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