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涉及长江流域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