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本省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